社會經濟發展對礦業廢棄地恢復有什么影響
國內外有關礦業廢棄地植被恢復研究有多種說法。美國礦務局(USBM)將礦業廢棄地定義為未經改造的閑置或廢棄的采礦或探礦區域,這些區域可能包括:平硐、豎井、礦井、廢石堆、尾礦、構筑物、道路以及其他與采礦、探礦活動相關的特征和擾動。我國谷金鋒等認為,礦業廢棄地是采礦、選礦和煉礦過程中被破壞或污染的、非經治理而無法使用的土地;李永庚等將礦業廢棄地定義為:礦山開采過程中,露天采礦場、排土場、尾礦場、塌陷區以及受重金屬污染而失去經濟利用價值的土地;蘇光全等認為,礦業廢棄地是指礦產開采及其相關產業生產建設占用和破壞了的、較難以被農業和其它生產活動所利用的土地資源;陳芳清等認為,礦業廢棄地是一種嚴重退化的生態系統,其生態特點接近于裸地,對周圍環境有著較大的負面影響。綜合上述觀點可以認為,礦業廢棄地是采礦及其相關活動形成的、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已全部或部分喪失的非經治理而無法恢復的區域。
一般來講,礦業廢棄地生態恢復是指以廢棄地生態系統退化和自然恢復原理等理論為基礎,建立相應的技術體系,指導因采礦活動所破壞的生態系統的恢復,進而服務于礦業廢棄地土地資源的利用和生物多樣性的保護等理論與實踐活動。從近年研究情況來看,礦業廢棄地生態恢復的定義,隨著時代變遷、社會經濟發展以及廢棄地的生態恢復目的不同而在不斷完善和發展。雖然不同的研究人員對其表述不盡一致,方向也各有側重,但基本內涵都逐漸趨向于更綜合的生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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